8月27日,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接到群众举报,八里湖新区一小区有人违规动火作业。经核查发现,实施工程人员雷某某在该小区一门面装修时,存在无证电焊作业的行为,且当日动火作业前未向建筑管理单位申报动火作业审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消防监督员在调查中还发现,承揽此次装修制作业务的刘某,事先准备好了电焊机、切割机、镀锌钢管等工具、材料,并开车将工具、材料以及实施工程人员一并送至施工地点。在不进行动火作业审批、没有核查作业人员特种操作证持有情况、没有和建设方明确动火作业消防安全责任、没做到动火作业前“六个必须”的情况下,指使雷某某冒险作业。
9月8日,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新区分局分别予以雷某某、刘某行政拘留2日、10日的处罚。
日前,北京丰台区一居民楼顶层发生火灾,原因为施工动火作业现场,可燃物未及时清洗整理、动火措施未全效落实,事后消防部门对涉事物业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各罚款3万元,公安机关对违规动火引燃可燃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孙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
2月25日上午9时41分,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五里店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丰台区五里店街道和光里小区一居民楼顶层发生火灾,随后,消防员立即赶赴现场处置,9时55分,现场火情处置完毕。
经现场勘查,起火原因是实施工程人员更换电梯时切割作业所产生的火星引燃了隔音棉。该实施工程单位当日早晨已向物业公司开具动火证,但未使用“企安安”进行动火报备。
针对火灾事故涉及的现场可燃物未及时清洗整理、动火措施未全效落实的情况,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要求,对涉事物业单位消防管理不到位的行为处以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违规动火引燃周边可燃物的行为处以3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违规动火引燃可燃物的违法行为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消防执法人员,在对一工地安全检查时发现了违规施工动火作业行为,3名当事人被行政拘留
2月22日,朝阳消防亚运村大队对位于来广营乡北苑东路顾家庄桥北300米路西一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人员明火作业但没有开具动火证,消防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来广营派出所,将2名违规动火人员及一名管理人员带出所。
经派出所、消防支队询问得知,赵某某、周某某在使用明火作业前,未向相关单位申请开具动火证,属于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现场管理人员李某某指使赵、周二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涉事三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赵某某、周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1月25日,四川省自贡市消防救援支队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对市内某设备安装施工现场电焊工人蒋某违规电焊并过失引发火灾一案进行查办,依法给予相关违法单位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电焊工人蒋某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1月3日,自贡市某设备安装施工现场发生火灾,自贡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开展火灾调查。经调查,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为电焊工人蒋某施工前未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在电焊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电焊完成后未及时清理现场,致使电焊产生的高温焊渣透过楼板孔洞掉落至下一层房间顶部塑料材质工艺排风管,从而引发火灾。
火灾调查完成后,自贡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对设备安装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成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安装工程分包单位四川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依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对总承包单位成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给予罚款四万三千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四百二十元的罚款,对安装工程分包单位四川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一万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七十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自贡市消防救援支队会同公安机关对违规电焊并过失引发火灾的电焊工人蒋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1月25日,四川省达州市,邓某某和其同伴到通川区一即将拆迁的家具仓库收购废铁,与仓库老板达成交易协议后,在使用锂电角磨机切割废弃门窗时,锂电角磨机的火星沾到地上,不慎引起其工作区域地面沫状木屑阴燃,持续发展为燃烧状态,之后突变为明火引燃附近可燃物蔓延成火灾。
通川区消防救援大队会同辖区派出所对此次过失引发火灾一案进行查办,依法对邓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并对该家具公司进行行政罚款。
日前,山西省临汾市一住宅小区顶层突发大火,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查,事发当日,施工现场王某某指使杜某某、陈某某、于某3人在电焊作业时,因违反操作规定而起火,引燃泡沫保温板。
目前,当地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已对4人分别进行行政处罚,王某某属指使他人冒险作业,被处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杜某某、陈某某、于某3人因过失引发火灾,分别被处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依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