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喊捉贼!船员告发同船盗窃货品案悉数获刑!
从船长到船员,19名被告人简直涵盖了“同茂101”货轮全部层级的人员。在半年多时刻里,他们运用各种“奇妙”方法贼喊捉贼,案值超越40万元——
张狂的“海盗”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对“同茂101”货轮上的19名被告人盗窃一案一审揭露宣判。合议庭审理查实,19名被告人盗窃货品产业价值近40余万元。被告人徐玉峰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刘绍国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毅、沈新虎等犯盗窃罪,别离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零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船员对立带出案子线时许,青岛港公安局刑警队作业室里,一阵短促的电话铃声响起。电话里,一个自称“何宗瑞”的船员称,在他作业的船上有盗窃货品的状况呈现。应警方要求,何宗瑞来到公安局,详细叙述了作业的来龙去脉。何宗瑞所述盗窃案子,产生在他作业的、其时停靠于青岛港港口的“同茂101”货轮上。该货轮隶属于浙江永帆海运有限公司,是中国籍货轮。被盗窃的货品是“同茂101”货轮装运的“铜精矿”粉,这些“铜精矿”粉都是由台中港口装船运往大陆各地码头的。令警方感到意外的是,何宗瑞要告发的嫌疑犯,竟是包含他在内的19名“同茂101”货轮船员。
何宗瑞自己也脱不了关连,怎样会来公安机关自首揭露呢?本来,最近何宗瑞与其他船员因日子小事产生对立,他气不过,决计告发案子,和一帮人来个“你死我活”。据他供述,参加盗窃的19人,上至船长、大副,下至机工、水手,简直涵盖了“同茂101”全部层级的船员。
“同茂101”货轮装运的“铜精矿”粉,是一种用于提取铜的矿石,形状为黑色块状细砂砾。对它的盗窃行为详细是怎样建议,怎样施行的呢?据何宗瑞告知,“同茂101”货轮的船员来自四面八方,平常船上的作业环境比较艰苦,为了赚“外快”,有人提议盗窃“铜精矿”粉,由大副、机工长、水手长安排船员挑选深夜时刻盗窃,并瞅准适宜机遇销赃。为顺畅施行盗窃,他们预备了铁锹、袋子和“电葫芦”等违法东西,并进行了缜密的布置。“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机头徐玉峰进到我房间,让我上去装货干活,然后又去叫其他船员了。当我来到甲板上,发现除了高档船员不在,‘水头’水手长刘绍国、‘机头’机工长徐玉峰和船上其他船员都在。那一次,咱们偷了大约120袋‘铜精矿’粉。装‘铜精矿’粉的袋子是徐玉峰事前买好的,一袋能装40公斤左右。这100多袋‘铜精矿’粉大约有5吨。”何宗瑞说,在“同茂101”货轮上还产生过相似多起盗窃“铜精矿”粉的事。
跟着涉案人员连续到案,该案案情进一步明晰。据徐玉峰告知,有了船长沈新虎的默许和怂恿,从2015年末开端,短短半年时刻内,“同茂101”货轮上就产生了7次盗窃“铜精矿”粉作业。大副张毅、机工长徐玉峰、水手长刘绍国和二副李占峰是首要人物。他们策划并纠合李道锐等其他14名船员,运用不损坏铅封这一荫蔽手法施行盗窃。
一般的一天,装运着“铜精矿”粉的“同茂101”货轮装货结束后从港口动身,开端了又一次海上飞行。天黑,机工长徐玉峰、水手长刘绍国和其他一些船员隐秘集结在甲板上。货舱的安全门螺栓已被拆下,安全门的盖口被小心谨慎地开到另一边,铅封无缺无缺地挂在上面,安全门正上方高高挂着一个电动葫芦。几个船员跳入货舱内部,用铁锹将“铜精矿”粉铲进事前预备好的袋子里。随后电动葫芦发动,一袋袋“铜精矿”粉被吊上甲板。几个小时后,100多袋“铜精矿”粉被船员从货仓搬运到货轮上荫蔽的当地。
在沿途某个锚地停船时,一艘小舟悄然停靠在“同茂101”货轮周围。两个船上的人简略交流后,“同茂101”货轮船员迅速将“铜精矿”粉从高边柜中搬出来,装到小舟上。买卖完结,小舟仓促脱离。从货仓搬运出来的“铜精矿”粉,就这样成为船员们腰包里的“外快”。而货舱的安全门铅封无缺,整个货舱看起来全部如常,好像什么样的作业都没产生过。
面临这起特别案子,公诉人从始至终保持着审慎的情绪。经过查阅航运规则方面的材料,公诉人了解到,在航运途中为防止运送的货品被盗,货舱是要选用铅封的。通常在始发港装舱并封闭舱门后,由第三方特定人员将舱门用一种由金属以及塑料制成的封条密封,上面有仅有编号,一次性运用,相似于咱们常见的“封条”。经过铅封的舱门,除非外力损坏无法正常翻开,损坏后的铅封无法从头运用,铅封无缺可以证明在运送途中未经私自开箱。那么,铅封无缺,“同茂101”货轮上的“铜精矿”粉是怎样失窃的呢?公诉人发现,在本案的19名被告人中,大部分都是具有长时间帆海经历的船员,关于航运和船只操作可以说适当通晓。其间,机工长徐玉峰、水手长刘绍国和大副张毅是安排盗窃和销赃的要害人员。盗窃中遇到的问题,对了解船舱结构的他们来说,都不算难事。为避开铅封,他们卸下货舱梯口处的螺丝,然后把盖在梯口的盖子拿掉,这样就能自在进出货舱。“铜精矿”粉被运出货舱后,他们会把铅封无缺的安全门熟练地关上,做到不留任何痕迹。
被移出货舱的“铜精矿”粉,用袋子盛装好后,别离藏在货轮上的高边柜、废旧厨房、卫生间等荫蔽处。在货轮飞行途中,徐玉峰等人会运用抛锚的机遇,与提早联络好收赃的买家确认会集方位,在海上将“铜精矿”粉卖掉。前来收赃的船运走“铜精矿”粉,徐玉峰等人拿到销赃钱款。
不仅如此,他们还曾运用污水井进行盗窃。在开始装货时,他们先将船舱底部的污水井盖翻开,“铜精矿”粉就会流入污水井内。等船抵达意图港卸货结束并脱离码头后,他们会整理舱底,将污水井内的“铜精矿”粉装入袋内运出。经过种种“奇妙”方法,“海盗”们在货轮飞行途中一次次“雁过拔毛”。案子开庭审理时,首要承受庭审查询的是“同茂101”货轮原机工长徐玉峰。徐玉峰尽管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盗窃现实,但对申述书中指控他提议并安排其他人员盗窃,以及联络人员销赃等内容提出异议。他辩称:“我尽管是‘机头’,但也不过是一般船员,平常都是遵守上级指挥,我没有权利安排其他人盗窃。”对此,公诉人结合现实依据,就徐玉峰在案子中的详细效果、行为定性提出了互不相让的争辩定见。
在罪名确定上,公诉人和辩解人不合较大。辩解人建议本案中的违法应定性为职务侵吞,理由是:本案不是外人上船盗窃,涉案人员均是船上作业人员,是在实行职务时侵吞货品的,确定职务侵吞罪更合理。
针对辩解人的辩解定见,公诉人在精研法理的基础上对案情进行了深化分析:在这起案子中,有这样一个不可以忽视的条件——尽管货品的主人把这些“铜精矿”粉交给“同茂101”货轮担任运送到意图地,但在开船的时分,装货的船舱是用铅块封起来的,铅封的意图是为防止货品被盗。这说明,“同茂101”货轮的船员们尽管每天与货品朝夕相处,但对货品是不能恣意操控和分配的。因为铅封的存在,货主并没有失掉对船舱内“铜精矿”粉的操控。因而,从法令意义上讲,运送途中,货主关于船舱内“铜精矿”粉的占有分配权仍然存在。被告人之所以可以顺畅地隐秘取得“铜精矿”粉,运用的是其易于接触到“铜精矿”粉的作业便当,而不是职务上对“铜精矿”粉的办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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